你公司在部分交易事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事务选用总额法承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则,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熹、首席财政官蓝振中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则,对你公司、梁熹、蓝振中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沛罗致经验,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标准认识,实在提高运营事务和财政作业的标准化水平,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