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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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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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20 11:00:48   作者: 小九直播回放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包括的区域。

  未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广告类非公路标志是指在高速沿线设置的柱式、悬臂式、高耸式、落地式广告展示牌和实物造型等地面构筑物及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属】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依法租赁或转让,依法转让的需向省级交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总体原则】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保障安全、协调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规定和技术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事务性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拟定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完成设置许可需要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所辖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四)负责做好协助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有关技术服务;

  (五)负责所辖路段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巡查,察觉缺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六)承办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建设主体,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负责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交办事项,及时整改、拆除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广告类非公路标志;

  (三)负责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检查、维护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每年向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广告设备规划原则】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遵循“老路老办法,新路新办法”“一路一规划”“先规划,后许可”“科学规划,确保安全”的原则。

  对“老路”与“新路”的界定基准以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为界。对“老路”经省厅(包括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的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广告位置视为该路的广告规划,同时根据高速公路安全及改扩建等需要可实行动态调整;“新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流程】新建高速公路建设完工前,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实际要编制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方案并报省厅备案。规划方案应包括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与公路相对位置关系的说明以及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要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应严控总量,沿高速公路主线连续设置时,柱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与其他标志的间距应大于 500米、悬臂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与其他标志的间距应大于 2000米、高耸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间距应大于300米;

  (二)同一线路的同一类型广告类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

  (三)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应明确不低于总数10%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益宣传需求,具体设置点位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商。

  第十四条【禁止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要求,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类非公路标志:

  第十五条【程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类非公路标志,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高速两侧的高耸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版面原则上长不应超过18米,宽不应超过6米,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总高度不大于18米;

  (二)附着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版面原则上长不应超过35米,宽不应超过3.5米,版面下缘不能低于附属结构物下沿,不得影响公路设施本身的结构和质量安全;

  (三)落地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原则上高度不超过6米,且总高度不大于10米;

  (四)柱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净高应不小于2.5米,版面尺寸参照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执行;

  (五)悬臂式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净高应不小于5.5米,版面尺寸参照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执行;

  (六)标志板面的法线方向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或成一定角度,通常选取0°~15°;

  (七)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支撑结构应当牢固、安全、不易腐蚀,并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抗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八)广告类非公路标志不得遮挡交通标志、监控探头、路灯等交通工程设施和影响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首次申请材料】申请首次设置的,应具备下列材料:

  (二)申请单位和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非法人代表申请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延续申请材料】申请延续设置的,应具备下列材料:

  (二)申请单位和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非法人代表申请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许可时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首次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申请延续设置的,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超期设置申请要求】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原则上不接着使用;拟接着使用的,应在检测合格的前提下进行延期申请,且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二年。

  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且经延期申请、许可后接着使用的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申请人应每年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经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出具的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结构安全性能检验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许可有效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交延期申请的,原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计、制作和安装要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许可同意的技术文件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交通标志存在很明显区别,不得采用全红色或全黄色等会给驾驶人带来强烈视觉冲击的表现方式,不得混淆和干扰交通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司机产生炫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除服务区和收费站外,其余区域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在靠近公路一侧的牌面下角(附着式在右下角)位置悬挂标明许可机关核定的管理编号、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维护】广告经营单位理应当按时进行检查广告设备的安全状况,按有关技术标准及时做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确保公路和交通安全。广告设备的维修、翻新应以原有整体的结构为基础,拆除或更换原整体的结构的,视为新建,应重新申请设置许可。

  第二十四条【日常管理措施】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维护情况等信息,察觉缺陷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单位整改。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当采取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然灾害后,应当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做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加强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设置等情形的,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强制整改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沿线设置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经核查属实的,应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应加强信息互通,创新管理方式、丰富管理手段,鼓励在日常运维和监管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限及补充说明】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